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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产能要依法依规切实落实!
更新时间:2016.11.04 新闻来源:

去产能对钢铁行业今后的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怎样切实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落后产能怎样淘汰?产能置换怎样落实?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怎样才能更好地执行?企业职工怎么安置?债务问题怎么解决?

  10月22日,在2016(第三届)钢铁行业多元产业发展大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巡视员辛仁周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解答。

  

  钢铁过剩产能要切实化解   

  “产能过剩是当前钢铁产业发展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辛仁周表示,近年来,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主要表现在产能利用率远低于合理水平、产品价格持续低位、企业效益大幅下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将其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做出了一系列部署。此后,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了一批化解过剩产能政策。例如,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化解过剩产能涉及的职工安置给予奖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加强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转岗安置;加强信息公开,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良好氛围。此外,各地方也结合本地实际,出台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对有关任务进行了细化。目前,化解过剩产能已经形成了“1+2+8+N”的政策体系。

  “去产能工作目前取得了积极进展。”辛仁周表示,进入下半年,钢铁行业去产能进展明显加快。同时,钢铁行业运行情况出现好转,4种钢铁产品综合价格比年初上涨30%,钢铁企业同比扭亏增盈。

  “下一步,为确保完成今年4500万吨的钢铁去产能任务,并做好验收工作,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抽查,督促地方工作,并研究确定明年去产能的任务。”辛仁周说。

  

  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据统计,“十二五”期间,我国累计淘汰粗钢产能9485万吨,超额完成“十二五”的目标任务。为推动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退出,2016年,工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钢铁行业开展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组织地方进行全面排查,力争做到落后产能全面退出。

  “全国共排查出落后炼铁产能约650万吨,炼钢产能约1000万吨。截至9月底,这些落后产能均已实现停产,其中40%的炼铁产能和90%的炼钢产能落后设备已被拆除或被封存,预计到11月底可顺利完成淘汰任务。”辛仁周表示。

  辛仁周指出,“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思路是: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原则,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和工艺技术标准,向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制化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机制。

  

  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明确严禁建设新增钢铁产能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辛仁周提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须从‘进’和‘退’两方面发力。‘进’就是把住入口,严控新增产能;‘退’就是去产能,必须退出一批落后的、竞争力差的产能。”

  他强调,产能置换须注意5个问题:一是产能置换不是项目审批手续,而是项目建设必须满足的一个条件,置换方案确认不能代替项目备案。二是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炼铁、炼钢项目(不含轧钢项目),包括整体搬迁项目,均须按要求制订产能置换方案。三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地区,须实施减量置换。四是产能数据须按照置换办法的标准进行换算。五是须按置换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置换指标来源必须遵守“五个不得”:落后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已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淘汰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列入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中的淘汰产能不得用于置换;2013年以前淘汰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产能置换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化解过剩产能须联合执法

  为充分发挥法治手段在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作用,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部际联系会议设立跨部门联合执法协调工作小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通过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范行业管理,让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依法依规退出。

  辛仁周介绍,由国家多部门联合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已经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和不达标企业,形成执法高压态势,促使违法违规产能加快退出,改善行业生产建设秩序和市场环境,其中,共查出180多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涉钢企业,50多家能耗不达标或无法核实的钢铁企业,150多起违法钢材案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了整改和处理。

  “下一步,将深化对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检查,完善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提高执法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执法‘双随机’制度(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加强违法违规案件的信息公开,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辛仁周表示。

  

  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去产能必然要面临职工就业的问题,职工安置是这项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涉及职工人数多,一些地方的财政状况和就业形势较为困难,职工再就业难度大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辛仁周指出。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例如,可以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依法依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做好再就业帮扶等多种渠道,安置职工。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统筹对地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2016年拨付基础奖励资金307亿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实施去产能职工安置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工安置突发事件预案,开发上线职工实名制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职工安置动态。发改委、工信部大力推动“双创”,积极增加就业容量。

  辛仁周指出,下一步,将指导企业按程序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做好职工转岗培训,加强社会保障衔接,加强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帮扶,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积极稳妥处置债务

  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高度对降低企业杠杆率相关工作做出了决策部署,把去杠杆列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降低企业杠杆率主要通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7个途径完成。

  9月22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为细化和明确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同时出台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据辛仁周介绍,此次债转股与上世纪90年代债转股在方式和环境方面存在不同:“上世纪90年代末的债转股主要是政策性的债转股,这次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此外,这次债转股所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和法治条件,与上一次债转股相比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市场化法治化是本次债转股的突出特征。本次债转股,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转股资产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管理和退出,并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辛仁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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