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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钢集团中钢钢铁有限公司(下文均称“中钢”)原总经理受贿一案,在2016年岁末尘埃落定。
据《直面》传媒报道称,法院对辛希乐受贿一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辛希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64多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对此,2017年2月21日,中钢集团新闻处负责人李婉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截至目前,中钢原总经理辛希乐因受贿一案被判决的消息,由于纪委或法院并没有向中钢集团传递该方面信息,所以对于媒体所报道的具体案件的信息无法确定,所以不宜置评。
然而,本报记者获悉的判决文书显示,辛希乐受贿罪一审判决已经于2016年10月11日由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
调查原因曾被猜中
2014年10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国资委纪委对中钢原总经理辛希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辛希乐被调查之后,外界曾经对辛希乐“落马”的原因进行了诸多猜想。其中“40亿元财务黑洞一案”被称为是辛希乐被调查的可能原因。然而,由于辛希乐受贿一案长期没有官方的判决文书,所以上述始终未得到证实。
据了解,辛希乐落马之前,曾任职的中钢是中国中钢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其指定的经营钢材、钢坯、国内国际贸易及钢铁产品深加工的专业化公司。
资料显示,辛希乐案件与山西中宇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中宇”)有着紧密联系,山西中宇和中钢集团自2007年开始进行贸易,经手人曾为时任中钢总经理辛希乐的“掮客”田某。起初,中钢兰州分公司通过山西苑军实业公司与山西中宇展开业务合作,当年5月,三方签订了有效期5年的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中钢将通过中钢旗下的中钢钢铁包销5年山西中宇的产品,包括山西中宇扩大生产后的产量,此后,中钢钢铁西安分公司承接了原中钢兰州分公司的业务。
然而,与山西中宇的合作,经过不断的演化,最终成为中钢乃至中钢集团公司的“噩梦”。当时,中钢高估山西中宇的实力,不断向其提供预付款以此保证山西中宇所谓的“正常运行”。但是,此后的山西中宇由于管理不善根本无法如期交付产品。截至2010年,中钢集团有40亿元资金在山西中宇无法收回。由于当时辛希乐执掌中钢,所以其被调查,外界解读为与“40亿元财务黑洞一案”有关。
随着辛希乐被受贿案的审判,这一消息得到部分印证。据辛希乐受贿罪一审判决书显示,在2008年中钢和山西中宇合作出现问题后,被告人辛希乐恐其受贿的事情暴露,曾经将部分房产以及一辆别克君越轿车向行贿人进行退赃。
除此之外,辛希乐在被调查之后,还曾主动交代了两期关于16万元的受贿案。据判决书显示: 2006年中秋节前,河北纵横钢铁公司总经理孙某为保持与中钢的合作,并在业务审批、货款支付等方面获得辛希乐的照顾,送给时任中钢总经理的辛希乐人民币10万元,辛希乐收受后,向中钢天津分公司负责人金辉打招呼,要求扩大与河北纵横钢铁公司的合作,并对与该公司合作的业务审批单、资金审批单优先审批并签字。
同样在2006年,山西新大宇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邢某通过与辛希乐联系沟通,确定了新大宇和中钢的合作关系。为表示感谢,并继续保持与中钢的贸易合作,2007年春节前,邢某在中钢辛希乐办公室送给辛一张不记名储值卡1万元,辛希乐予以收受;2007年中秋节前,在辛希乐夏家园房楼下太阳宫公园门口,邢某再次送给辛希乐人民币5万元,辛希乐予以收受。此后,辛希乐对与山西新大宇公司合作的业务审批单、资金审批单均优先审批并签字。
同学掮客行贿千万别墅
虽然,辛希乐在案发之后曾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并未掌握的受贿信息,并且还积极退还了部分房产以及车辆,但是辛希乐还是被法院确认其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300余万元。
记者通过仔细阅读审判书发现,之所以能够确定辛希乐受贿1300余万元,主要是因为其大学同学田某行贿的一套别墅。
据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01年11月至2006年1月,辛希乐在担任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钢铁管理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大学同学田某(另案处理)先后谋取五矿钢铁公司兰州办事处主任、兰州分公司经理之职;2006年1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辛希乐在担任中钢钢铁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田某谋取中钢钢铁公司兰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经理之职。为此,辛希乐多次收受田某人民币2700余万元。其中约1400万元在案发前被辛希乐退回。
据称,在2004年1O月,作为辛希乐大学同学田某在得知辛希乐准备在北京买房,为表示感谢,田某主动给辛希乐一张银行卡,并为其购置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夏家园19号楼7层2单元702室房。该房子时价超过145万元。
辛希乐对于田某的行贿欣然接受,并且用田某提供的银行卡购置了车位以及一辆超过36万元的别克君越轿车。
在2007年,辛希乐和与田某长期同居的撖某商议以撖某名义在北京市海淀区颐泉家苑小区购买两套别墅,并让田某筹款。随后,田共筹集2600余万元汇入撖某名下的中国银行卡上。辛希乐和撖某持该卡先后刷卡支付颐泉家苑怀远居2号楼2单元101室、201室定金、房款、补交房款及后续费用等共计2500余万元。
也正是因为这套颐泉家苑怀远居2号楼2单元201室的别墅时价超过千万,才构成了辛希乐1300余万元的受贿额。
“对于辛希乐大学同学田某,不管是辛在五矿还是在中钢,这都不是什么秘密,而且大家也知道二人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一位中钢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大概在2008年,曾经因为中钢与山西中宇的合作让辛希乐处于被动。作为辛希乐的大学同学田某曾四处奔走,企图掩盖辛的受贿房产。
记者从判决书中发现,田某的仕途依附于辛希乐升迁,其也作为“掮客”,成为辛的“钱袋子”。田某曾在供述中表示,在2007年上半年,与他(田某)同居的撖某有天给他打电话说,辛希乐在海淀区御园看上两套房,位置很不错,他听后本不想出钱。后来到北京的时候,辛希乐、撖某和田某在宏状元吃饭,席间辛希乐专门向田某提到了御园(特指颐泉家苑)房子的事,并流露出必须买下的决心,田某知道这事拦不住了,就开始四处筹集资金。
另外,田某也坦言,无论他在五矿期间,还是在中钢期间,他所任职务都是辛希乐一手安排的,并且辛希乐知道他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实际控制的钢达公司挣了不少钱。藉此,出于长远考虑,如果他不满足辛希乐的要求,他的职位很可能就保不住,他也就不可能继续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且辛希乐给了他很大的帮助,让他得到了不少利益。因此,他把通过钢达公司挣的钱给辛希乐送了一部分。
事实上,辛希乐也知晓权利肆意背后的回报。辛希乐供述称,田某给他买房、买车的钱算是对他向其提供帮助的回报,也是为了进一步得到他的支持和照顾。他想田某个人通过各分销商得了不少好处,而且田某给他说过其能控制钢达公司,应该也有不少利润。所以他买车位、车、以及颐泉家苑房子,就向田某要钱了。
辛希乐最终因为权利的肆意妄为,身陷囹圄。但另一方面,却也给中钢集团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据公开资料显示,在辛希乐被调查时,中钢集团应收账款大约在150亿元左右,被民企占用的超过100亿元,在中钢集团钢铁事业部旗下十余家子公司,已涉及的官司达30多起,涉案金额巨大。
那么,中钢集团目前的经营状况如何,是否已经摆脱此前营收账款的困扰,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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