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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r13mo不锈钢棒铁矿等将改为从价计征
更新时间:2016.05.11 新闻来源:

3cr13mo不锈钢棒铁矿等将改为从价计征

[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等21种资源品目7月1日之后将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衰竭期矿山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分别减征50%和30%。]

5月10日傍晚,财政部连发三个文件,将税制改革重头戏——资源税改革推向高潮。这是继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我国推出的又一重大税制改革。

这三个文件分别是《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下称“53号文”)、《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上述三个通知,7月1日起,资源税征收范围实现了扩围,而从价计征改革扩至所有矿产,相应的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将被全面清理。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水资源首度被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成熟后将在全国推开。而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具体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而自2010年起先后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将从今年7月1日起基本推广至所有金属矿和非金属矿,这包括铁矿、金矿、铜矿等21种资源品目。

河北改缴水资源税

根据53号文,河北7月1日起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这意味着,河北企业不再缴纳之前的水资源费,而是水资源税。其中地表水不低于0.4元/立方米,地下水平均不低于1.5元/立方米,而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

不过,53号文强调,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为何选择在河北省先行试点征收水资源税?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河北省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1/3,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力度。

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巡视员颜勇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河北省开展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采取了调整种植结构、加强水利建设、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等多项措施。

他认为,在河北省先行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社会环境。

53号文称,在总结水资源税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从价计征扩围至所有矿产

2010年起先后实施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而这次从价计征将扩至所有矿产。

此前,这些矿产均按照从量定额计征。这种计征方式弊端在于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称,目前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下降,与矿业市场发展不适应。

因此,根据53号文,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这意味着,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等21种资源品目7月1日之后将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值得注意的是,53号文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

7月1日起,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价格调节基金将被停征,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将被取缔。

合理确定税率水平

2011年以来,受国际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影响,大宗商品价格呈现震荡下跌走势,矿业企业盈利水平下降,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上较为困难。

此次资源税改革应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税率水平,合理设置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鉴于各地区存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为避免统一税率造成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了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并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后实施。

而为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资源税分别减征50%和30%。

同时,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以便地方政府能够因地制宜地精准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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